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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如何依据最新水保补偿费政策优化投资估算

时间:2026-10-23

根据检索结果,与“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直接相关的两项政策文件如下:

1.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仍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 划转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 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财政部门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误缴、误收及汇算清缴需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4日。

2. 《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财政部于2023年3月7日印发、2023年4月18日公布,对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条款作出修改:

  •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条第一款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 将财综〔2014〕8号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原规定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 删去第十六条中预算科目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的内容。
  • 删去财综〔2014〕8号第十七条及第四章“使用管理”。

对投资估算口径的影响提示:上述两项文件表明,水土保持补偿费在2021年前后经历了征收主体由水利部门向税务部门的划转,2023年又调整了预算管理方式(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为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虽然征收标准、范围等政策按现行规定延续执行,但缴费流程、入库科目和退库渠道发生了变化,编制可研投资估算时需按项目所属期对应适用口径列支,避免因口径衔接不当造成估算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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